当事人信息
原告葫芦岛港湾联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审理经过
原告葫芦岛港湾联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葫芦岛港湾联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对自身实体权利的处置,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葫芦岛港湾联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0元,减半收取66.00元,由原告葫芦岛港湾联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