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范馨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执行人:秦红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执行人:秦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审理经过
关于范馨燕申请执行秦红松、秦红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82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秦红松、秦红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1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秦红松支付。因被执行人秦红松、秦红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范馨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秦红松、秦红梅在收到执行手续后到庭报告了当前的财产状况,其秦红松本人自称,自己的款项都被骗走了,诈骗的人已经被公安采取刑事拘留了,目前自己的生活困难,每月工资大概3000元左右,自己的工资也在法院另案件中也被冻结了,目前能先拿出来20000元偿还范馨燕,随后再想办法来偿还。连名下的丰田牌A0903K车辆在2019年也经诈骗人的手转卖了出去,具体卖哪也不清楚。其秦红梅称自己的款项也被亲兄弟秦红松骗走了,秦红松拿她本人和朋友的钱共200多万元都被骗了,连家里老人的养老钱都骗走了,目前在家里照顾家里老人,自己的退休工资也被冻结了,具体数不清楚。 二、2021年5月2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询到被执行人秦红松名下账户缴纳有公积金,已依法采取冻结措施,(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7月21日),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2.查询到被执行人秦红梅丈夫在本院作出的(2020)豫0882民初2296号民事裁定书中保全查封有房产,在执行过程中,已对秦红梅丈夫王小军名下位于沁阳市的房产查封,(届满期限于2021年8月31日至2024年8月30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三、1.2021年8月3日,到被执行人秦红松、秦红梅的住所地实地调查,除到庭报告当前的财产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通过传统查询向沁阳市住房保障中心、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被执行的财产。 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五、2021年5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1年9月2日对被执行人秦红松、秦红梅采取罚款措施、各罚款1000元,但未向本院缴纳。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210000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20000元,尚余19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华军 审判员 赵 利 审判员 张小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