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励拓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58号百乐门名品广场10幢办公2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9GML6B。
法定代表人:张孟翔,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周年与安徽励拓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励拓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励拓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462元(其中支付工资285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379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3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