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玉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克凤,安徽喻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钧,安徽喻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耿合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解放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5843999905。

法定代表人:李秀成,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标,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王家墩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5栋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745894886。

法定代表人:邓曙晖,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郭玉锋与被告耿合顺、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郭玉锋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玉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玉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玉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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