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立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海县公安局,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振兴北路**。 法定代表人:曹德松,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姚立卫因与被申请人东海县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民终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姚立卫申请再审称,东海县公安局与姚立卫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依据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未履行告知劳动者的义务,属于未生效的规章制度,东海县公安局依此制度与姚立卫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向姚立卫支付赔偿金。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姚立卫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姚立卫长期从事辅警工作,理应知道辅警不具有相关执法资格,不得单独作出执法行为。依据查明事实,姚立卫使用移动警务设备对过往车辆开具处罚决定书,被受处罚司机录像后在网络上传播,给东海县公安局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其行为不仅违反东海县公安局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故原审判决认定东海县公安局解除与姚立卫的劳动关系合法,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姚立卫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亚男 审判员 张文强 审判员 罗伟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江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