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晓欢,男。 被申请人:曾标徕,男。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晓欢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晓欢称,被申请人曾标徕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于2020年5月27日向申请人李晓欢借款1,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催收,被申请人曾标徕于2021年3月26日重新向申请人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同年6月26日。借款期满后,被申请人曾标徕仍未偿还。现要求被申请人曾标徕偿还申请人李晓欢借款1,0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曾标徕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李晓欢借款1,000,000元。 申请费4,600元,由被申请人曾标徕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 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邹慧君 书 记 员 张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