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恒宝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晨光家园102号楼1层1单元1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024753XU

法定代表人:刘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浩,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峰,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张雅芳,女,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北京恒宝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雅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北京恒宝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北京恒宝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其他当事人之合法权益,故本院准许其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北京恒宝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人员审  判  员   董琳雪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唐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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