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黄昌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号*栋*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4501041955××××××××。
被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杨俊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黄昌权与杨俊卿、南宁铁来宝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保全申请人黄昌权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桂0102民初6566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查封申请人黄昌权(共有人曾俊英)名下位于南宁市不动产权;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俊卿、南宁铁来宝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11968元的财产。2020年8月11日,本院依法查封杨俊卿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不动产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黄昌权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杨俊卿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不动产权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黄昌权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杨俊卿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不动产权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杨俊卿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不动产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廖 娟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蒙海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郭全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