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俐。 被告:庆阳博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自锐。
审理经过
原告安俐与被告庆阳博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安俐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安俐撤诉。 案件受理费681元,退付原告安俐。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新强 审 判 员 赵 鸿 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