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住所地阳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负责人:陈逸夫,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业,男,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蔡雄文,男,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谢新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谢新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粤1823民初122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谢新贵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偿还537828.72元[其中本金498048.98元、利息39779.74元(计至2020年8月20日止)],并负担受理费4590元。因被执行人谢新贵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费777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谢新贵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谢新贵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保险、车辆、不动产登记等情况,执行到位3285.41元(转为执行费),除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明
3、于2021年5月10日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谢新贵在广东省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依职权于2021年5月11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谢新贵在阳山县范围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于2021年8月12日向清远市自然资源局调查被执行人谢新贵在清远市清城区、清新区范围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
4、依职权于2021年8月12日限制了被执行人谢新贵的高消费。
5、依职权于2021年8月12日将被执行人谢新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名单。
6、于2021年8月13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伟业,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谢新贵所有的相关财产情况,除上述3285.41元(转为执行费),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