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铁岭县,现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孟海娇,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地辽宁省铁岭县,现住铁岭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颖因与被申请人孟海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1202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刘颖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刘颖承担部分给付责任。事实和理由:孟海娇未能如期出国的原因包括:1.新冠病毒在日本传播,是不可抗力,所以刘颖不能承担全部责任。2.孟海娇在等待过程中结婚、怀孕出不了国,这是劳务输出合同严格规定的(不允许结婚、更不能怀孕)。所以孟海娇应承担未出国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颖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刘颖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