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东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769503523. 被申请人:段丽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申请人:王建豪,****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审理经过
关于东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段丽敏、王建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1年7月20日作出的(2021)鲁1728民初2627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1408.27元.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8执保3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金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