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台前县宏源畜牧业有限公司,地址:台前县打渔陈镇王堂村。
法定代表人:马光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强,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市和顺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银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培国,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培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现住址:江苏省太仓市。
被申请人:金立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现住址:江苏省太仓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前县宏源畜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和顺食品有限公司、张培国、金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前县宏源畜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太仓市和顺食品有限公司、张培国、金立梅名下财产51193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太仓市和顺食品有限公司、张培国、金立梅名下财产511937元(网络查控、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等)予以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到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