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传仕,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执行人:张孝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传仕与被执行人张孝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传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湘0822民特2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孝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周传仕支付劳务工资209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4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孝明支付了执行款6227.94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传仕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张孝明的执行申请。截至2021年9月29日被执行人张孝明尚欠申请执行人周传仕执行款14672.06元,申请执行费214元没有缴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822执6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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