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原告:黄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址同上,系原告黄某1之父。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金山,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菁,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被告:陈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朱某1之妻。

被告:朱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朱某1之女。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太胜,信丰县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1、黄某2与被告朱某1、陈某、朱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1、黄某2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金山、被告朱某1、陈某、朱某2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太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返还两原告彩礼166000元,以及返还原告给付的三金和红包款等各项款项计87018元,合计253018元;2、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黄某1与被告朱某2系初中时的同学,2019年8月中秋节时,原告黄某1告诉其母亲说自己谈了女朋友,女方是安西热水人,这里的女朋友指的是被告朱某2。2019年农历10月初二,双方的父母家人在信丰县城饭店做了一台饭,在此原告黄某1和被告朱某2确立了恋爱关系。席间,原告给付了被告朱某1和被告陈某红包各一个,计币3200元,给了被告朱某2红包1个计2600元,被告朱某2的弟弟姐姐红包各一个,分别为609元。合计给付被告方7018元。2020年农历2月初九,原告向三被告以及其亲戚支付了15个红包,红包共计币30000元。原告还向被告支付了彩礼110000元,支付了被告朱某2三金钱20000元。第二天,原告又在农信社转款56000元彩礼给被告陈某账户上。原告总共向被告支付彩礼计166000元。原告黄某1和被告朱某2订婚之后开始同居生活,一起在信丰县城租房居住。双方同居期间,原告黄某1发现被告朱某2经常夜不归宿。为了规劝被告朱某2,原告黄某1将这一情况告诉被告陈某,希望被告陈某劝导被告朱某2。2020年7月份,原告黄某1发现被告朱某2出轨,原告黄某1劝说被告朱某2,被告朱某2竟然不允许原告黄某1回双方租赁的房屋里居住。2020年8月5日,双方在被告朱某2开设的“孕装衣橱”发生斗殴事件,双方均有受伤。原告黄某1被指控故意杀人罪,现关押在信丰县看守所,案件未宣判。至此,双方没有了结婚的愿望了,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和承担因婚姻造成的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朱某2在与原告黄某1谈恋爱之前与多人存在男女关系,与湖北籍在信丰开发廊的人生育了小孩子。这些情况在原告黄某1得知后并没有与被告朱某2计较,原告认为只要双方在一起过好,这些过去的事情就过去了。但被告朱某2恶性不改,与原告黄某1订婚,收受了原告彩礼后还是经常出轨,不听规劝,以酿成大祸。最终婚姻失败,导致本案的发生。其责任完全在被告方。另外,在原告黄某1与被告朱某2同居期间给了20000元被告朱某2,原告黄某1和被告朱某2共同开设的商店在出事后被被告朱某2转让,转让费全部被被告朱某2占有。这一切都要求被告方返还,转让款原告主张10000元。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166000元,同时要求三被告返还原告的三金和红包款等各项款项计87018元。原告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1.黄某1、黄某2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2.被告朱某2与原告姐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3.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信检刑诉【2020】385号起诉书;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5.原告在银行取款支付被告彩礼和各项款项的取款单据5份;

6.2020赣0722刑初3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被告朱某1、陈某、朱某2共同辩称:1.答辩人朱某2与被答辩人黄某1系初中同学,俩人在2019年农历7月初七确定了恋爱关系后同居在一起,后经医院检查确诊答辩人已怀孕,2020年元月(农历12月16日)答辩人在怀孕近5个月后不幸流产。因在答辩人怀孕期间,被答辩人全家都对答辩人不闻不问,漠不关心,被答辩人黄某1还去赌,在外租房的房租也不付,答辩人流产在医院治疗的费用不付,连产后的生活、营养都是娘家人给的,冷了答辩人朱某2的心。为了生存,答辩人朱某2在娘家经济上的帮助下,在信丰县城开一服装店,而被答辩人却未出一分钱。2020年8月5日,被答辩人黄某1用剪刀朝答辩人朱某2捅刺三十多处,造成朱某2重伤,该行为已犯故意杀人罪,因此,在这次纠纷中被答辩人存在重大过错,造成感情破裂的责任在黄某1;2.被答辩人诉请的金额是返还彩礼16.6万元,返还三金和红包是870178元,合计共返还253018元,该金额不符合事实。而事实上是在2019年农历10月2日在信丰饭店给女方父母红包共3200元,女方2600元,共计5800元。2020年农历2月9日定亲时,给付彩礼11万元,三金2万元,亲戚红包共计1万元。在定亲当天返还红包6个,计1500元。2020年农历2月10日在安西信用社转付女方5.6万元,实际只付了5万元。以上几笔款(彩礼、三金、红包)共计人民币19.43万元(已除返还的1500元)。事实上彩礼是11万元,其余三金、红包都应是赠与性质。另外同居期间俩人在外租房1年的房租4800元(每月400元),水电费5000元,女方在住院时给付医院押金2000元,伙食营养花费2000元等,这样应有1.38万元,都是女方娘家出的钱,应该男方返还给女方。被告人称同居期间给了2万元给答辩人,该商店转让费应给被答辩人1万元,其诉求主张是没有事实的。由于被答辩人黄某1对答辩人朱某2实施的伤害,人民法院确定其已犯故意杀人罪,对因抢救治疗发生的各项费用36506元,被答辩人应予赔偿。因此,本案减去女方娘家出款1.38万元,减去因抢救治疗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计36506元,实际费用是14.444万元。综上所述,俩人的感情破裂完全是黄某1的过错造成的,而婚约财产的返还应依法按事实与过错来确定。因此,被答辩人的诉求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望法院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依法驳回其诉求。

被告朱某1、陈某、朱某2为支持其前述答辩意见,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1.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病历资料一份;

2.银行流水一份,证明开店是娘家出资的;

3.信丰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朱某2花费医疗费36506元的事实,这笔费用应该由黄某1赔偿。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初中同学,农历二〇一九年七月初七,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农历二〇一九年十月初二,原、被告双方家人在信丰县城一饭店见面,由此原告黄某1和被告朱某2确立了恋爱关系。当日,原告方给付了被告朱某1、被告陈某、被告朱某2、以及被告朱某2的弟弟、姐姐红包各一个。2020年1月10日至13日,被告朱某2在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出院诊断:1.晚期难免流产;2.妊娠合并子宫瘢痕;3.孕4产1孕22+6周。农历二〇二〇年二月初九,双方按农村习俗在被告家里置办了“定亲饭”,原告方向被告方给付彩礼11万元、2万元“三金”款、红包若干。定亲第二天,原告黄某2在安西镇圩上一银行又转账5万元作为彩礼给被告朱某1。

2020年5月底,由于朱某2夜不归宿,原告黄某1便将此事告诉朱某2的母亲,后两人发生争吵并分居。7月份左右,黄某1发现朱某2出轨,且从分居后朱某2一直不愿意答应黄某1回来住,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大。2020年8月5日14时左右黄某1遂产生了通过杀害朱某2来解决双方感情问题的想法,并多次通过微信聊天对朱某2行死亡威胁。

2020年8月5日14时左右,被告人黄某1从信丰县嘉定镇下西门出租房步行来到海信经典广场旁朱某2经营的“孕装衣橱”店内,见朱某2一人在店内收银台看手机电视,黄某1进去坐在收银台左侧过道旁。期间,朱某2前往四楼收衣服,黄某1趁机前往周边的“快驿连锁便利店”购买了一把剪刀回到“孕装衣橱”店,后见朱某2又坐在收银台前看手机电视,黄某1怀疑朱某2出轨便提出查看朱某某的手机,但遭朱某2拒绝,随后朱某2在店内拿了一条裤裙到试衣间换,黄某1持购买的新剪刀尾随进入试衣间,持剪刀突然朝朱某2腹部位置进行捅刺,朱某2试图反抗、呼救,黄某1又用剪刀朝朱某2的腹部、胸部、腿部等部位进行捅刺,后朱某2因失血过多晕倒在地,黄某1见朱某2的裤裙滑落至大腿位置且下体裸露了出来便产生了想和朱某2发生性关系的想法,随后黄某1脱下自己的裤子和内裤至大腿位置,跪在地上将朱某2的裤裙掀起来并用阴茎插入其阴道,抽插几分钟后在朱某2体内射精,之后黄某1穿上裤子用钥匙将“孕装衣橱”店的玻璃门从外面锁住,并将外面的卷闸门拉下离开。同日14时50分左右,路人经过“孕装衣橱”店外时听见朱某2喊“救命”随即拨打120及110,后朱某2被120救护车送到信丰县人民医院抢救。经鉴定,朱某2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黄某1于案发当天在信丰西江假日酒店被抓获归案。

2020年11月20日,朱某2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黄某1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96683.96元。2021年元月15日,本院作出(2020)赣0722刑初3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人黄某1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二、被告人黄某1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2各项损失合计36506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前述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关于两原告主张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166000元,以及返还三金和红包款等各项款项87018元,合计253018元。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被告双方对第一次给付彩礼110000元均无异议,就第二次给付的彩礼数额原告黄某2称为56000元,被告朱某1认可50000元,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第二次给付的彩礼是56000元,故对于原告第二次向被告支付彩礼数额问题,本院认定第二次支付彩礼数额为50000元;对于原告方要求三被告返还三金和红包款等各项款项87018元的诉求,三金款20000元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他款项因原告向本院提供不能充分的证据证明给付的红包数额较大,以及有其他大额支出,故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可认定原告给付彩礼数额为180000元(110000元+50000元+20000元)。

本院认为,给付彩礼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从法律性质上讲是一种以结婚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中,原告黄某1与被告朱某2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原告方给付被告方的彩礼数额较大,故被告方应当返还原告方彩礼。考虑到原告黄某1与被告朱某2共同生活时间、朱某2在同居期间怀孕流产、双方过错程度(女方出轨、男方故意杀人)以及彩礼给付金额较大等情况,依据公平正义原则,本院酌定三被告按彩礼180000元的50%返还原告为宜,即被告方共同返还原告方彩礼款90000元。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朱某1、陈某、朱某2共同返还原告黄某1、黄某2彩礼款9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黄某1、黄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原告黄某1、黄某2负担1525元,被告朱某1、陈某、朱某2负担1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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