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海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贵军,安阳市安阳县安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郝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审理经过
原告胡海平与被告郝志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胡海平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海平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海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胡海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