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继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保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荣耀,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耀国,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汇草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靖县××镇××路××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31253293986910。

法定代表人:陈晖,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侯继明与被告湖南汇草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耀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汇草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侯继明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支付房屋租金36667元(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起诉时的房屋租金为36667元,应计算至房屋退还给原告之日止);二、被告湖南汇草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并退还给原告。具体内容为:1、对在前栋租房的5个墙壁洞眼修复并对所有墙面用999进行粉刷;2、对后栋摆放酒的房间三处凹陷处进行恢复;3、腾空摆放在租赁房屋内的灌酒器、酒缸、材料及其他生活用品;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湖南汇草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被告湖南汇草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17年10月1日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了原告位于保靖县××镇××路××号的(原保靖县阳光宾馆)3层砖房一栋及后楼一间房屋进行酒类销售。租赁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每年租金为110000元,从2018年起乙方(被告)在每年10月份之内付清下一年租金。乙方租赁结束时,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用“999”涂料粉刷一次。但是被告没有按时履行支付租金义务,且现一直占用租赁房屋,现被告尚欠原告2020年10月1日后的租金未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4月16日的房屋租金59671元)。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故被告应将所欠房租支付给原告,并将房屋退还给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故被告应将所欠房租支付给原告,并按约定将房屋恢复原状后退还给原告。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第七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限被告湖南汇草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侯继明房租59671元(截止2021年4月16日为59671元,应计算至房屋退还给原告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汇草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并退还给原告。恢复原状具体内容为:1、对在前栋租房的5个墙壁洞眼修复并对所有墙面用999进行粉刷;2、对后栋摆放酒的房间三处凹陷处进行恢复;3、腾空摆放在租赁房屋内的灌酒器、酒缸、材料及其他生活用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7元,依法减半收取358.5元,由被告湖南汇草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正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栩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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