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谈奎,男,汉族
被执行人:临泽奥瑞金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庚瑞,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6815129910。
住所:临泽县工业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谈奎与被执行人临泽奥瑞金种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4673元、执行费1770元;未履行标的124673元及执行177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临泽奥瑞金种业有限公司涉执行案件较多且标的特别巨大。经查询该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在工商登记部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甘GU4266长城牌汽车,本院在先执行案件中已查封,因无法找到该车下落,本院未对上述车辆采取扣押等后续执行措施;在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虽查询到被执行人临泽奥瑞金种业有限公司有多处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但上述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全部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临泽奥瑞金种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执行,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本院暂无法处置。后续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临泽奥瑞金种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对被执行人临泽奥瑞金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庚瑞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临泽奥瑞金种业有限公司仍未能履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临泽奥瑞金种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认可本院“财产查询”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