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冯亮,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
被申请人:王文逐,汉族,约50岁,住庆阳市西峰区国税局巷。
审理经过 申请人冯亮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支付令申请书中无被申请人王文逐的身份信息,按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查找亦无果,支付令申请无明确债务人,不符合支付令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申请人冯亮的支付令申请。
申请费284元,退还申请人冯亮。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晓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缪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