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苟国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南湖新区云中路米兰春天五期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余悦瀚。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苟国兰与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民终85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应在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情况下三十日内协助申请人苟国兰办理位于贵阳市白云区车位的产权登记。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要求其协助办理上述车位产权登记。但因被执行人暂无法提供办理产权的相关材料,涉案车位暂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且该行为不能通过其他执行措施替代执行。本院已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113执188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