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南环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黄尤贵院长。
被执行人:黄某,男,1992年6月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黄某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的(2018)桂1227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罚金2000元,并没收作案工具。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执行部门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经对被执行人个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机动车辆登记、工商企业注册登记进行网络和传统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对作案工具ViVO手机壹台,经巴马瑶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为200元,建议拍卖保留价格分别160元,本院决定第一次起拍价分别为160元,2021年6月2日,买受人曹某杰以195元的最高价竞买取得并已全部交纳价款至本院指定案款专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主动缴纳2000元罚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桂1227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