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高新区万杰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北豆村小学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01MA08WP269B。
经营者:侯万杰,该租赁站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蕊,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天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2081445E。
法定代表人:刘志林,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高新区万杰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河北天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石家庄高新区万杰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高新区万杰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石家庄高新区万杰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45元,减半收取计4522.5元,由原告石家庄高新区万杰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牛红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范依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