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童某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略阳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略阳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童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婚姻家庭一案,本院 (2020)陕0727民初11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丁某某于2021年5月30日之前向原告童某某支付代为偿还的借款163700元。二、被告丁某某于2021年1月12日之前支付代理费2000元。因被执行人丁某某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童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童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于2021年7月13日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确认债务,丁某某尚欠童某某145101.61元。二、2021年7月13日丁某某归还50000元(已支付)。三、2021年8月20日前丁某某归还5000元。四、2021年9月20日前丁某某归还剩余本金45101.61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7执2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邢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皓南 书  记  员    李梓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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