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尹佳弟,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焦芳,女,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尹佳弟与被执行人焦芳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连仲字第016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海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裁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载明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2019)连仲字第016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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