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广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甲义 被执行人:郑俊红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广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郑俊红买卖合同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委托相关机构拍卖了郑俊红所有的房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因无人竞买,二次网络拍卖均流拍,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1192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接受以上流拍房产,抵偿欠申请执行人63516元,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6)黑8103民初12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叶新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