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少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
被执行人:黄晓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少和与被执行人黄晓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152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黄晓民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吴少和货款本金48731元及利息、诉讼费50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07月0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内容及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决定及限制高消费。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除扣划被执行人黄晓民银行存款1672.6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由相关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中已穷尽执行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黄晓民银行存款1672.6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晓民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吴少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9)粤1521执12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