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正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秦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秦正先诉被告秦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正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海龙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秦正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关系,2020年8月22日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急用,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承诺使用到2021年春节,故没有要利息。借款期限已过,经原告再三催要,被告一拖再拖,现在连电话也不接,毫无还款之意。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秦海龙未作答辩。
原告秦正先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张(原件),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的事实。
被告质证
被告秦海龙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的事实,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22日被告秦海龙向原告秦正先借款8万元,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利率。被告秦海龙给原告秦正先出具一张借条,借条的内容为:“今借秦正先人民币80000元整,大写:捌万元整。用于资金周转,若不还钱用房子抵押。借款人:秦海龙,340406199212××××,2020年、8、22日。”庭审中,原告秦正先自认被告秦海龙于2020年11月份已偿还借款1000元,剩余借款79000元被告秦海龙至今没有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秦海龙向原告秦正先借款8万元,有被告秦海龙出具的借条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秦海龙已经偿还给原告秦正先借款1000元,尚欠原告秦正先借款79000元,被告秦海龙应当予以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秦海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秦正先借款79000元;
二、驳回秦正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秦海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