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德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尚德路8号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3号楼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MA34AKMX5L。
法定代表人:高博,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刘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俩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根宁,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德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章刘贵、林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902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德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宁德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