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山西省黎城县人。
被告:郭某,山西省黎城县黎侯镇东洼村。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