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冬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被告:朱**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县。
审理经过 苏冬冬与朱**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苏冬冬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苏冬冬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6元,由原告苏冬冬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雁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南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