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某,人。
身份证号×××。
被告呼某,人。
被告图某,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呼某、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