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国朋,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新宾满族自治县凤来雁归人参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和平街富江路24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王金海,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孙国朋与二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做出准许保全的(2021)辽0422民初463号民事裁定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本裁定所附明细项的不动产权证号下的不动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即2021年4月8日起至2024年4月7日止;查封期间禁止办理买卖,抵押等一切与产权过户的相关事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 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裕鹏 书 记 员 胡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