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三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155号蒙特卡尼-水央山城F2栋2单元17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650191630。

法定代表人:袁伶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莫开和,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长顺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三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燊公司)与被告莫开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庭参加诉讼,被告莫开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三燊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轮胎款本金788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三燊公司诉称,被告于2016年7月26日签有发货单,发货单金额为82300元,有莫开和签字认可。被告于2016年8月15日至2019年4月25日给原告还款3500元,截止2019年4月25日,被告欠原告货款为78800元。原告多次派相关人员上门和电话催促被告还款,但是被告都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来推脱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提出如前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莫开和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6日,被告在《贵州三燊贸易有限公司二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载明内容有客户名称莫开和,客户地址大凹金惠物流旁边,轮胎品牌为“欧威森”、轮胎数量为530条,返利后金额为82300元,并载明此单欠款82300元。

原告自认被告向其支付了35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所举书证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履行了向被告供货的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经原、被告共同确认后的货款并扣除原告自认收到的3500元,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788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违约责任。”、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莫开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贵州三燊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8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被告莫开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