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进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屠广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2号楼。
审理经过
原告李进凤与被告屠广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李进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二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864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三轮车修理费1410元,共计3505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2判令被告二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172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4日10时10分,被告屠广印驾驶冀R号小客车沿廊泊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廊泊线31公里500米处时,将案外人孙志发撞伤。经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屠广印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孙志发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孙志发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在家调养期间死亡,原告为孙志发继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进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莉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