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向晓龙,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执行人:谢洪娜,女,****年**月**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27民初266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向晓龙申请执行谢洪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谢洪娜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向晓龙借款本金32,000元、利息7,000元以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470元并承担执行费4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谢洪娜自愿偿还向晓龙借款利息5,000元和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0日止的逾期利息5,12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履行协议:谢洪娜自愿从2021年7月起,在每月30日前偿还给向晓龙借款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共计3,000元,直至借款本金32,000元及利息2,000元、逾期利息(2021年6月1日起至本息偿还完毕时止)和诉讼费300元、保全费470元偿还完毕为止。因双方约定的分期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晓龙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黔0327执94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谢洪娜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晓龙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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