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玉平,住溆浦县。
被告:严绍武,住溆浦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向玉平与被告严绍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2021年7月15日,原告向玉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向玉平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向玉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