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董明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江苏联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李明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董明俊与被执行人李明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的(2017)苏0106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一、李明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董明俊借款本金1792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以39200元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31日止,以1792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董明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724元,由董明俊负担924元,李明铃负担5800元(此款董明俊已预付,李明铃应负担的5800元在给付上述款项时直接给付董明俊)。”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本人下落。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全省多家法院有大量被执行案件。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