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海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执行人:张国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审理经过
许海珍与张国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603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张国军需向许海珍给付各项损失共计57429.89元,案件受理费由张国军负担638元。因张国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许海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2月3日至2021年6月18日期间先后10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2021年5月5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鹤壁市山城区进行实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张国军下落,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3月2日,向鹤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鹤壁市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张国军名下有不动产、房产、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登记信息。
四、2021年3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4月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
本案执行标的为58067.89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