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吉木乃县吉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木乃县文明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卫权,董事长。
被申请人:魏成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木乃县托普铁热克镇居民,住吉木乃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吉木乃县吉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诉前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魏成忠在吉木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314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魏成忠在吉木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3140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1.40元,由申请人吉木乃县吉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