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某,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联系电话:184XXXXXXXX
被告:黑某,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联系电话:173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受理了原告余某诉被告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