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肖立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代理人:陆黛霞、彭瑞瑞,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李洪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肖立武与被执行人李洪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7)浙0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被告李洪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肖
立武借款本金50万美元,并按年利率12%支付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168657.50美元,折合人民币4579969.55元,并按本金50万美元以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核查:被执行人李洪霖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丽来花园一区88号楼1-3层房地产已设定抵押并被9家法院查封,本院已轮侯查封;李洪霖之女李灏舸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号地下*层、地上*-4层公建已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处置(该不动产经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终*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属于被执行人李洪霖和其原配偶薛英家庭共有财产),本院已发送函件参与分配;李洪霖名下×××小型汽车本院未实际控制车辆,故无法处置。除此以外,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李洪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2执2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