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过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府谷县,现住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王文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王永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白过官与被告王文飞、王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过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文飞、王永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2月20日,被告王文飞因养车资金周转向原告白过官借款5万元,被告给原告打下借据一支,约定月息2分,被告王永平提供担保。借款后,被告陆续支付本金3万元及利息7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均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文飞、王永平偿还原告白过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截止2020年12月16日的利息为33600元,已支付的7000元在执行中核减);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举证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借据一支,证明2013年2月20日被告王文飞向原告借款5万元,月息2分,保人为王永平。

2、还款记录单、微信转账记录(均为复印件),证明借款后王文飞共偿还7000元。分别于2017年4月被告王文飞偿还2000元、2017年12月25日被告王文飞偿还2000元、2019年12月24日被告王文飞微信转账还款2000元、2018年王文飞妻子还款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文飞、王永平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本案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

2013年2月20日,被告王文飞因养车资金周转向原告白过官借款5万元,并给原告打下借据一支,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王永平作为借款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名,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陆续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7000元,下剩借款本金和利息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文飞向原告白过官借款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将借款出借给被告,原告提供借款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院以起诉之日视为合理期限届满之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被告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现原告请求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中有关利率的限制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已偿还的利息7000元,应予以核减。关于王永平的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适用出借借款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应认定王永平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向被告王文飞主张债权,宣告借款到期,同时要求被告王永平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王永平的保证责任未免除,其应对下剩全部借款本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文飞、王永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对可能引起的不利诉讼后果由其自负。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文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白过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2021年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计算,已偿还的利息7000元应从中予以扣除)。

二、被告王永平对被告王文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永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文飞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70元,由被告王文飞、王永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