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邓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君,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自港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海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自港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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