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北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芳,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金翔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北坪与被告金翔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杨北坪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后,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北坪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32元,由原告杨北坪负担25元,剩余3507元,退还原告杨北坪。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彭忠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玉荣 书 记 员 龙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