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家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40××××××××××××053。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羽,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由吴川市梅菉街道解放社区×民委员会推荐参加诉讼。
被告:王国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40××××××××××××616。
审理经过
原告李家华与被告王国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李家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家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