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32542889XT。

负责人:姚刚,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向前,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炯,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珍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岳西县天堂镇叶畈村张塘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697352670C。

法定代表人:王祥。

被告:王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岳西县。

被告:顾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岳西县。

被告:王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岳西县。

被告:柳永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岳西县。

被告王健、柳永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永丰,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健、柳永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绵彰,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西农商行)与被告安徽珍红信息技术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红信息公司)、王祥、顾文、王健、柳永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西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炯,被告顾文、被告王健、柳永红,被告王健、柳永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永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因本案的审理需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于2021年3月4日中止审理,2021年5月24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岳西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珍红信息公司偿还原告岳西农商行的贷款本金99592.32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6日按年利率8.50382%计算,2018年12月7日至贷款清偿之日按年利率8.50382%加50%计算,截止立案日利息预算5407.68元);2、被告王祥、顾文、王健、柳永红等对报告珍红信息公司的99592.32元借款本金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上列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珍红信息公司与原告岳西农商行于2017年12月6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75万元,结欠99592.32元,期限12个月,合同约定年利率8.50382%,逾期加息50%。分别由岳西立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担保公司)担保百分之八十的借款的担保责任;王健、柳永红等与岳西农商行于2017年1月11日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王祥、顾文与岳西农商行于2017年12月5日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该99592.32元本金的债务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岳西农商行履行了放款义务。保证人立信担保公司担保百分之八十的借款已代偿。珍红信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王祥、顾文、王健、柳永红等被告也未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为维护岳西农商行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上列请求,请予以支持。

珍红信息公司、王祥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辩称

顾文辩称:案涉的最初借款时间是2015年,到期后借新还旧,到2016年和2017年再重新借款,珍红信息公司对此笔借款没有任何的异议。珍红信息公司及其王祥愿意对该笔借款和利息承担所有的责任。

王健、柳永红辩称:1、王健、柳永红未与岳西农商行签订2017年12月5日500万元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不是针对本案的75万元借款合同;该笔借款到期后珍红信息公司借新还旧时,其他的担保人包括王健、柳永红就没再重新签订担保合同。2、珍红信息公司借款时已提供了足额的资产进行担保,岳西农商行仍要求个人提供担保是不符合贷款政策;珍红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祥已经被列入失信人名单,银行借款属于违规操作。因而,岳西农商行与珍红信息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综上,岳西农商行要求王健和柳永红承担责任是没有任何依据的,请求法庭判决驳回岳西农商行对王健和柳永红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12月6日,珍红信息公司与岳西农商行于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75万元,用途为“进材料”,期限为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6日,合同约定年利率8.50382%,逾期罚息为借款利率上浮50%。立信担保公司就借款金额的百分之八十借款提供担保。2017年1月11日,王健、柳永红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珍红信息公司与岳西农商行在2017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签订的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债权额80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12月5日,王祥、顾文与岳西农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珍红信息公司与岳西农商行在2017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签订的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债权额87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岳西农商行陈述保证人立信担保公司已履行其百分之八十借款金额的担保责任,下剩百分之二十的借款,仅偿还部分本息,尚结欠本金99592.32元,各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岳西农商行遂诉至本院。

在上述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期间内,岳西农商行陈述珍红信息公司的借款除了本案的本金75万元外,尚有另一案同时起诉的下欠本金100万元借款,对此,各被告未提出异议。

在岳西农商行起诉珍红信息公司下欠本金100万元借款的案件中,案号(2021)皖0828民初32号,王健、柳永红也是担保人,在该案中王健、柳永红等被告也提出没有与岳西农商行签订案涉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王健和柳永红申请对保证合同中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但在诉讼中,两人撤回该鉴定申请。基于本案的情形与该案一致,本案的事实认定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中止审理,后王健、柳永红在该案中撤回鉴定申请后,本案恢复审理。

上述事实,有各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据,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珍红信息公司与岳西农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双方之间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岳西农商行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珍红信息公司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岳西农商行要求珍红信息公司就未偿还部分的99592.32元借款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健、柳永红、王祥、顾文等被告均与岳西农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双方之间形成最高额保证合同关系,岳西农商行要求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王健、柳永红、王祥、顾文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珍红信息公司追偿。王健、柳永红提出保证合同中的签名不是其当时所签,及认为岳西农商行与珍红信息公司恶意串通等质辩,均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均不予采信。案经调解不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珍红信息技术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592.32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6日按年利率8.50382%计算,2018年12月7日至贷款清偿之日按年利率8.50382%加50%计算;

二、被告王健、柳永红在最高债权额800万元限额内,对被告安徽珍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祥、顾文在最高债权额870万元限额内,对被告安徽珍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健、柳永红、王祥、顾文对被告安徽珍红信息技术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珍红信息技术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安徽珍红信息技术限公司、王健、柳永红、王祥、顾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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