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孙关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杭州萧山进化涂川股份经济联合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109790946836H,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涂川村。
负责人厉坷锋,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孙建,村委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付旭芳,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孙关荣诉被告杭州萧山进化涂川股份经济联合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6年10月,因涂川村新建公路的需要,村委会与原告协商后达成土地调换协议。但土地调换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无法落实该协议。原告故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以后,为照顾集体成员种植蔬菜和其他园艺作物的需要,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村集体成员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其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仅享有使用权。案涉《土地调换协议书》内容为村经济联合社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自留地使用权的调配,其应属于村民自治组织行使村民自治管理职能的体现,包含了村民自治组织与村民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其性质不同于一般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或协议。故本案应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该纠纷不能通过民事诉讼救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孙关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