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白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佩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审第三人:李燮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白茹、金波因与被上诉人孙佩芬、原审第三人李燮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20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白茹、金波以已与孙佩芬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白茹、金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白茹、金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4.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32.2元,由李白茹、金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准许李白茹、金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4.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32.2元,由李白茹、金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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