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连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王本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泸州恒康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奇峰镇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97853990B。 法定代表人:赵辉。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651号房屋653、655、657、659、661号门市及第三层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9047288034。 负责人:曹阳。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连章与被告王本强、泸州恒康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连章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连章撤回对被告王本强、泸州恒康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连章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代春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鸣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