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西路惠文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310227315N。

法定代表人:谢伟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叶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盘龙路2号凌顶大厦三层F5-01、02、06、07、08、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077127042U。

法定代表人:潘雄尧,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叶茂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202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21)桂1202执423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83304.7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申请执行费117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土地、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经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对尚未履行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莫希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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